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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一流法律人才培养论纲

 

  2006-2-27 10:32:28

 
 王宏林
一、中国加入WTO与国际一流法律人才

以前我们不时听到有识之士呼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加快我国法制建设。对此,我们在理性上当然极为认同,但感触似乎没有今天这么深和这么强。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党和政府一直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注意“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但现实中时有所见的法制弱项和盲点常常使我们深深感叹中国的权力本位和人治文化传统积淀之深之厚。慨叹唏嘘之余,我们又从纵向地看20多年来所取得的法制成就中得到很大鼓舞,更寄希望于未来。从人治到法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应该有耐心!然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似乎在朝夕之间将中国的法制状况放在了一个国际平台上,由国际社会进行鉴别、评点、要求和监督。在相当多的领域内,法制建设要不要抓、何时抓、如何抓、抓到什么程度已不再是我国政府自主选择的事,而是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协定、协议的要求,根据我国入世的具体承诺,有步骤采取各项措施予以实现。申请入世,是我国自主性的决定,而一旦入世,世贸组织的“规矩”就成为我国必须遵守的法律。可以说,入世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外部的压力和动力,有了外部的国际标准。 伯尔尼大学法学教授托马斯·科蒂埃认为,加入世贸组织为中国改变传统国家结构提供了机遇。他说:“如果没有外部压力,这种改变在(中国)国内不可能产生”。 他乐观地断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及其关于法治的承诺将会实质性地改变中国的状况。” 法制建设,离不开法律人才。中国入世后,需要一大批既懂中国法律、又懂外国法律、并熟练掌握外语的国际一流法律人才。只有这样的人才,才能胜任我国入世后必须进行的各相关领域关键环节的法律工作。
首先,中国入世后,必须将国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WTO规则接轨。与GATT(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只是一个多边国际条约的性质不同,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有着体系化的制度设置的国际组织体,它基于一整套法律框架而建立和运行。世贸组织的原则、规则对成员方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所以,将国内法与世贸组织的规则接轨是每一个成员方的当然义务。中国要顺利完成接轨工作,必须有一批既熟悉和理解WTO原则和各项协定、协议,又熟悉和理解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此基础上按照我国入世的承诺的内容和时间表,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相应的废、改、立,即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进行必要的创制和改造的法律人才。
在某种意义上说,与WTO的接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WTO原则和规则会随着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因素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我国国内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也会不断变化,两者会始终存在着不断调整、协调的问题。中国作为成员方既参与WTO规则的制定,同时也具有遵守它们的义务。但无论是参与规则的制定过程(决策过程),还是对规则的接轨和遵守过程都有很大的“游戏”空间。如果我们具有一批熟悉世贸组织“游戏规则”的人才,会有益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利益。
其次,中国入世后,以国家主权为后盾的关税壁垒将逐渐式微,中国对自己的经贸利益和民族产业的正当保护只能依赖世贸组织承认的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公平贸易是WTO 基本原则之一。成员方以倾销或补贴的方式向其他成员销售商品的行为被认为有违公平贸易和自由竞争原则。如果倾销或者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进口方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时,进口方有权对倾销或者接受补贴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又称《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分别规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贸易争端调查处理的具体程序和实体规则。虽然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和最终裁决是由我国有关部门主持进行的,但它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公正性会受到国际社会的监督。另一方面,外国出于其贸易保护主义立场,也会对我国的有关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我国必须进行必要的答辩和论争。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进行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1年3月底,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产品提起的反倾销案件已达422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涉及到我国五矿化工、轻纺、机电、医保等4000多种产品,累计涉案金额超过百亿美元。 无论是运用反倾销手段保护民族产业,还是对付外国以反倾销为由对我国产品实施的非关税贸易壁垒,都必 然在相当程度上依赖熟练掌握外语、精通国际贸易规则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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