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离法院有多远?
南风窗 □本刊特约记者 田享华
编者按:吕忠梅作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的教授,以一位法学家的身份,在理论层面对中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刻的思考;同时,作为出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法律家,她努力把她的理论、理念贯彻到司法实践中。“虽然到法院工作已经整整5年了,却依然是一种两栖状态。”她形容说,“站则讲课、坐则开庭;白天作判决、晚上做论文。”
本刊特约记者专访吕忠梅女士,请她着重谈谈5年来从教授到法官、从研究者到实践者的感受,从中检视现行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这些与当下公众期望颇高的司法改革的联系。而且,她还有一个身份——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不仅是经费问题
2005年10月27日,经3年多的调研,最高法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对2004年至2008年期间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要措施作了部署。吕忠梅透露,这也是在检讨“一五”改革纲要不足的基础上进行的新规划。
在改革措施中,最受关注的是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体制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基本保障标准。几乎同时,最高检在9月底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3年实施意见》,推出2005年至2008年检察改革规划,其中也包括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切实解决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困难等问题。
据了解,这是按照中央政法委制定的改革计划而颁布的纲要性文件。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成员,吕忠梅是全国司法系统唯一吸收的两个京外成员之一。
《南风窗》(以下简称《南》):目前全国的基层法院系统经费是否充足?这次司法改革最核心的问题是落实经费保障吗?
吕忠梅(以下简称吕):全国基层法院系统的经费不是单纯的“短缺”,而是“不平衡”。基层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自然就造成了法院经费的不平衡。东南沿海省市的不少基层法院并不缺经费,情况比中西部地区要好得多。
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改革方向是地方法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统一负担。它很重要,但还不是司法改革最核心的问题。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公正,公正首先就要求司法的统一,这既要求法律制度上的统一,也要求法律实施上的统一,统一性是保持公正的必要条件。但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就直接导致司法资源配置的不平衡,同在中国领土上、同为中国人,在不同地区却享受不同质量的司法服务,这就很难体现公正。
《南》:也就是说,强调法院经费保障的背后其实是要求司法权统一,这是否有防止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犯和干扰的目的?
吕:的确,根据我国宪法,司法权和行政权是两种并列的权力,行政权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法律上都没有干预司法权的可能。但是基于历史与传统文化的原因,中国一直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体制,古代的司法权在地方上都是由行政首长掌控,一个县令基本上就管收税、断案、救灾、考试几件大事情,司法与行政很难分家,我们熟知的“青天”——狄仁杰、包拯、海瑞、徐九经,都是行政官员,同时也是法官。这种影响根深蒂固,一直到现在,行政官员的“青天”意识以及行政权独大的观念在客观上影响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