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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法律人才培养

 

  2006-2-27 17:24:23

 
 

中国普法网  王涌


  法学教育是一门真正并且重要的学问,然而目前,我们本能地以前人曾经教育我们的方式教育着后人,于是,机械地灌输依然是目前法学课堂中常见的景象。在机械地灌输中,加之就业与
考研的巨大压力,法科学生的思维正逐步走向应试思维,失去了应有的色彩与活力。并不危言耸听地说,我们的法学教育可能正成为“两条人才”的生产基地。何谓“两条人才”?即:知识单一都是法条,思维僵化如同线条。我们需要反思:除了灌输,还有其它可能的教学方法吗?也许案例教学是一个值得尝试的技术方向。
  “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精神和风格,因为,一方面,实践是法学教育的最终归宿,学生最终要走入实践;另一方面,实践中的问题蕴涵着丰富的信息和真正的深刻,它是法学教育天然上好的养料。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生成的晶体,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实践性”之展开的一个当然的平台。
  案例教学,本质上是授予学生另一种知识,它决然不同于也当然高于灌输式教学中所传授的知识。法学知识生产的主体是法学教授,案例教学要求法学教授具有法律实践的视野与经验。美国的名牌法学院中的教授经历大多十分丰富,或曾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或曾在华尔街的律师事务所执业,或曾任职于政府部门。经历是一种化学工序,它决定着教授所生产的法学知识内容。不知何种原因,我们的教授似乎很少有如此斑斓的经历,教授是如此的纯粹,所以,生产出来的知识也是如此的纯粹。
  要改变法学知识生产的模式,我们需要一些制度。在逻辑上,制度无非三种,一是让教授去做兼职的法官、律师或政府官员,二是让法官、律师或政府官员来做兼职的教授,三是是成立思想库,整合法官、律师、政府官员和教授的知识资源,让他们在恒常的交流中共同生产法学知识。
  当我们像渔夫一样教学生如何捕鱼,告诉学生海洋的真相,像猎人一样教学生如何狩猎,告诉学生森林的真相,学生才是真正地被尊重了,而我们所获得的尊重才可能一直维持到学生长大成人之后。
  案例教学不能仅仅依赖教授个人的案例资源,案例应当有一个制度化的提供者。判例法国家的法学教育天生就是案例教学,法定的判例公开与编纂制度为他们的案例教学提供了及时而完整的资源。在英美法学院的图书馆里,你可以轻易查阅到数百年历史中的一个偏僻的判例,而其中法官的判辞不加修整即可成为法学院案例教学的鲜活讲义。然而,在中国,法学教育者要系统而全面地获取判例却如搜集古籍一样艰难。
  其实,判例法国家真正让人羡慕的不是判例法本身,而是他们法定的判例公开与编纂制度。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不须改弦易辙,去恪守“遵循先例”的原则,但是,我们需要法定的判例公开和编纂制度。
  判例中蕴涵着五彩多姿的现实,它是一种珍贵的文化沉淀物,然而,我们的判例资源因为缺乏法定的公开与编纂制度而在可怕地流失,这是一种还未被我们正视的巨大浪费。为了法学教育,也为了拯救一种文化资源,我们应当建议国家立法,建立判例公开与编纂的法定制度,像保护文物一样保护判例。
  当然,在这种制度还没有成为现实之前,法学院与法学家应当承担起这一工作,定期地整理、编纂和出版判例,这项工作既可以是非赢利性的,也可以是赢利性的。如果通过商业运作能够实现这一目的,也未尝不可尝试。由于判例资源主要掌握在法院和律师事务所手中,所以,这项工作需要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作。
  实力雄厚的法学院可以设立专门的判例研究、整理与编纂中心,编辑出版《判例》杂志,以开全国法学教育之新风气,为全国的法学教育提供优质的原料。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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